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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丨特别的保障特别的幸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7 16:03:47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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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让我们一同携起手来

关爱妇女权益

共同撑起一片妇女事业发展的美好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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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女性财产权利的特别保护


婚姻关系缔结后除非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否则婚后取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任意一方无法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及时分割共同财产,又可能会造成自身利益严重受损,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提供了一条婚内析产维权的特殊路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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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女性家庭权利的特别保护


很多人认为,琐碎的家务劳动很难与在外为养家糊口所付出的劳苦奔波相提并论,因此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女主内”的一方显得非常弱势。那么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如何在婚姻破裂时为自己争取利益呢?


《民法典》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有权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


但在该条款具体适用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该补偿请求权的提出时间仅在离婚之时,否则不能依据该条款获得补偿。


2.该补偿请求权提出的主体可以是夫妻任何一方。补偿对象的提出包含了夫妻中任何一方,并非“全职太太”专属,但该条款十分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特别是肯定了“全职太太”们为家庭生活的艰辛付出。


3.该请求的提出并未限制主张补偿一方是否在职。也就是说,经典的“双职工模式”遇上“丧偶式育儿”,则为平衡工作与家庭牺牲自我一方,也应属于给予补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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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女性就业权利的特别保护


时至毕业季,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单位在招聘时会强调性别限制,甚至要求求职者若怀孕需自行离职,在招聘活动中遇到性别歧视,女性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可以通过拨打12333、12338、12351热线,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举报投诉,同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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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法律的制定施行等正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随着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将更加完善。我们希望妇女同志能够勇于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文编辑 | 杨瑞铭

推送编辑 | 滕云

推送审核 | 何骑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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